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835號
債 權 人 劉尹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弘國、陳紀之、陳宣之、張藝馨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4人借款金額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4人已還款金額、未還款金額為?
㈢確認對債務人4人正確請求金額為何?(因訴訟標的金額與
請求標的聲明請求金額不符,並列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㈣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款契約書所載陳紀之、
陳宣之、張藝馨三人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745條,保證
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
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