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
債 權 人 原金太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榮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吳榮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以雙方勞務關係之紛爭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及其配偶提出詐欺等刑事告訴之釋明資料。
㈣具狀說明本件請求(即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萬元)已有
本院111年度勞移調字第146號調解筆錄可供為執行名義而
強制執行,仍復為本件聲請,是否有權利保護必要之理由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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