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405號
TCDV,112,司促,3405,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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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楊書維

楊阿郎


一、㈠債務人楊書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捌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楊書維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楊阿郎負清償之責。
㈡債務人楊書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陸仟零
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如對債務人楊書維之財產強制
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楊阿郎負清償之責。
㈢債務人楊書維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楊書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楊阿郎
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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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