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葉杰檥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壹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陸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