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55號
債 權 人 魏正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未來藝術空間規劃事業有限公司、林彥
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對債務人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
求之聲明。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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