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355號
TCDV,112,司促,3355,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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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55號
債 權 人 魏正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彥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為林彥合是否有誤?(查與狀附裝潢承攬契約書
立約人乙方為未來藝術空間規劃事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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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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