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許皓媛
許哲豪即許達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伍佰參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皓媛於民國99年間至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許
哲豪即許達泓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11筆,共計新臺幣64萬4,637元整。並約定自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3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許皓媛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新臺幣63萬5,53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哲豪即許達泓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3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5534元 許皓媛、許哲豪即許達泓 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001 新臺幣635534元 許皓媛、許哲豪即許達泓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001 新臺幣635534元 許皓媛、許哲豪即許達泓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1月18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 001 新臺幣635534元 許皓媛、許哲豪即許達泓 自民國112年0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5534元 許皓媛、許哲豪即許達泓 自民國111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