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
債 權 人 印象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崧明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
㈢提出工程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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