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864號
債 權 人 歡樂太平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田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興威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歡樂太平年管理委員會之公所備查文件影本過院參
辦。
二、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
「民國112年2月4日」?
三、請釋明本件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法定利率
為百分之五)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四、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5,618元之計算式。
五、請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回執影本及債務人領取郵件之簽收紀
錄。
六、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