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63號
TCDV,112,司促,2863,2023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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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
債 權 人 竹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啟


債 務 人 張清倫即金協和南北雜貨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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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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