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855號
債 權 人 張宛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品達即黃俊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陳報請求金額33,904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黃品達即黃俊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