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851號
債 權 人 張勝捷即仁捷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年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637,850元之計算式。(因與借據債
務人借款金額新臺幣1,589,250元不相符。)
㈡提出金額新臺幣56,1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