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19號
TCDV,112,司促,2819,202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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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游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四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並以三期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06月26
日以網路申請方式向聲請人辦理借用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
壹拾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三年,自實際撥款日110年06月3
0日起至113年06月29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三十六期
,前六期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期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完畢,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再加年息利率1%(目前合計為年息利率2.470%)
機動計算,延遲履行時,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至全部清償日
止,每期再以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並以三期為限,
此均立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約定書之書面為證。㈡嗣查債務
人尚欠本金新臺幣70164元整,且自111年10月1日起即未依
約分期清償本金,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聲請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且並已將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全數債務,茲
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繳息明細
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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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