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65號
債 權 人 熊培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品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得請求債務人返還貨款之法律依據或契約約定之釋明文件
(兩造間買賣契約似仍有效存在,尚未經解除,債務人仍
應負給付貨品之責,則請求退款之依據為何?)。
㈡起息日為110年10月5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