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465號
TCDV,112,司促,2465,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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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65號
債 權 人 熊培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品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黃品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權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㈢提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帳戶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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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