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365號
TCDV,112,司促,2365,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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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彭雯琦


彭朋

段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玖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雯琦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案外人彭朋、
段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269,012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
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
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
30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五二五,本案轉列
催收款項日為112年01月31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
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五二五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彭雯琦自111年08月01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
尚欠228,5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案外人
朋、段秀美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
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3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8597元 彭雯琦、彭朋、段秀美 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2年01月3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 001 新臺幣228597元 彭雯琦、彭朋、段秀美 自民國112年0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8597元 彭雯琦、彭朋、段秀美 自民國111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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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