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14號
TCDV,112,司促,2214,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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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14號
債 權 人 陳登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振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陳振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陳振偉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台銀帳號000000000000為債權人陳登科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1年12月29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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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