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75號
TCDV,112,司促,2175,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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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75號
債 權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文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文俊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 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北區健行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 設於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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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