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93號
TCDV,112,司促,1593,2023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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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9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量其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 ㈠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寄送債務人之監護人之通知函及 回執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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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