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00號
TCDV,112,司促,1300,2023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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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0號
債 權 人 蔣佩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勇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1 年3月27日」?如為後者,應提出約定清償日之釋明資料(債 務人承諾於111年4月2日前還款)。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 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 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12年1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 債權人仍未提出借款釋明資料。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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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