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90號
TCDV,112,司促,1190,2023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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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
債 權 人 曾俊綱
債 務 人 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麟



一、債務人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壹仟零伍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
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
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
對背書人陳玉麟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AP0000000、AP000
0000支票2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
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
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2
紙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陳玉麟,已喪失追索權,
其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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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