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03號
TCDV,112,勞補,103,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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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3號
原 告 盧雅雯
被 告 芊竹貝兒產後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姿蓉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聲明請求金
為新臺幣(下同)56,03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應暫免徵收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
=6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被告,請被告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請兩造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呈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
本件是否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過?是否有調解意願?如
調解,是否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
電話。倘兩造均亦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
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進行調解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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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