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718號
TCDV,111,重訴,718,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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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71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
訴訟代理人 林首旗
被 告 MEI CHI COMPANY LIMITED



安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紀冠敏



被 告 紀冠峯
紀冠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肆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MEI CHI COMPANY LIMITED(以下逕稱MEI CHI公司)邀被告安嶸股份有限公司紀冠敏紀冠茂、紀 冠峯(以下逕稱安嶸公司、紀冠敏紀冠茂紀冠峯)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外幣墊款,並書立授信約定書、連帶 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及借款延展清償期約定書,兩 造並約定如未按月繳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及應清償所欠本金 外,並另加自逾期日起6個月以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以上,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MEI



CHI公司自民國111年9月5日起即陸續未按時清償本息,已 違反授信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第1款約定,經催告後所有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連 帶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借款延展清償期約定書、 催告函暨收件回執、交易明細資料、中長放繳款試算查詢資 料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應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 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 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MEI CHI公司邀同安嶸公司、紀冠 敏、紀冠茂紀冠峯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嗣後未依 約清償,迄今仍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依上開授信約定書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已喪失期 限利益(見本院卷第18頁),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全部一次清償。又安嶸公司、紀冠敏紀冠茂紀冠峯 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對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附表:(幣別:美金)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38,655元 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4778計算。 自民國111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65,412元 自民國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4778計算。 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3 104,280元 自民國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623計算。 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4 28,742元 自民國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4259計算。 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5 21,870元 自民國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4259計算。 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6 157,8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8394計算。 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合計 416,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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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