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1號
TCDV,111,重訴,51,2023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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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梅燕即達望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霖營造有限公司(即翔傑營造有限公司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上訴利
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7萬8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萬8376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
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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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