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11年度,17號
TCDV,111,訴更一,17,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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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
原 告 黃宏騰
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律師
陳怡安律師
被 告 高進修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 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明張冬梅何方式交付 系爭房屋占有權與原告?張冬梅有無將對被告之系爭房屋返 還請求權讓與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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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