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
原 告 黃宏騰
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律師
陳怡安律師
被 告 高進修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 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明張冬梅以何方式交付 系爭房屋占有權與原告?張冬梅有無將對被告之系爭房屋返 還請求權讓與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