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36號原 告 李惠龍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複 代 理人 黃雅琴律師被 告 李惠明 李惠澤 李素美 李素月 李素梅 陳卉宜 陳主翰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饒鴻鵬律師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聲請鑑定原證6號之遺言書,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3月28日上午9時30分整,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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