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370號
原 告 鄭志吉
鄭武征
鄭晃蓉
被 告 鄭喬文
張金生
張輔龍
張安舜
鄭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71號之提存金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貳佰參拾元,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鄭美麗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3人與已故鄭孟珍(即被告張金生、張安舜 、張輔龍之被繼承人)、被告鄭喬文、鄭美麗共同繼承已故 之鄭游聰敏所有如附件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各90分之2,前 開應有部分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經鈞院101年司執字第819 16號強制執行,原告3人與已故鄭孟珍、被告鄭喬文、鄭美 麗公同共有前述土地之應有部分可分得價金為新臺幣(下同 )95萬5,230元。因該價金屬公同共有,經鈞院執行處將前 開95萬5,230元提存(下稱系爭提存金),並命原告3人與已 故鄭孟珍、被告鄭喬文、鄭美麗共同領取,因被告等人無法 配合共同領取系爭提存金,且鄭孟珍亦已亡故,由被告張金 生、張安舜、張輔龍繼承。為分割系爭提存金,原告3人爰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鈞院 103年度存字第171號之提存金95萬5,230元,該提存金由兩 造各按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由兩造取得。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鄭美麗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㈡其餘被告到庭陳述略以:同意原告之主張。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 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 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 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 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 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 4條第1項、第2項、第830條第2項、第831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存字第 171號提存通知書、被告之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 21頁、第61頁至69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存字第 171號清償提存事件、101年度司執字第81916號卷宗核閱無 誤。而被告鄭美麗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其餘被告則均同意原告之主張,是認原 告之主張,核屬真實。本院審酌系爭提存金為兩造公同共有 ,核屬財產權,且為金錢,客觀上無不能分割之事由,亦無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情事,是 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以如附表所示各公同共有人之應繼分, 為分割方式分割系爭提存金,應屬適當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30條第2項及第83 1條規定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 列,併此敘明。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 ,是以如將訴訟費用完全命形式上敗訴之被告負擔,實欠公 允。故本院審酌兩造各自因本件訴訟所得到之利益,認本件 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應繼分比例,以如附表所示之訴 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平,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備註 1 鄭志吉 1/6 1/6 2 鄭武征 1/6 1/6 3 鄭晃蓉 1/6 1/6 4 鄭美麗 1/6 1/6 5 鄭喬文 1/6 1/6 6 張金生、張安舜、張輔龍 1/6 1/6 受取人鄭孟珍於提存後之民國107年10月21日死亡,其應繼分1/6由張金生、張安舜、張輔龍各繼承取得1/18 (以下空白)
附件
土地坐落 台中市霧峰區峰谷段 備註 地號面積 265地號 3418.2平方公尺 266地號 336.74平方公尺 267地號 210.4平方公尺 268地號 584.48平方公尺 274地號 563.69平方公尺 274-3地號143.99平方公尺 276地號 470.99平方公尺 277地號 1288.62平方公尺 278地號 171平方公尺 所有人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游瑞卿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游瑞銘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游瑞源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游瑞芳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游瑞禎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蔡文鍊 2/360 2/360 2/360 2/360 2/360 2/360 2/360 2/360 2/360 鄭游聰敏 2/90 2/90 2/90 2/90 2/90 2/90 2/90 2/90 2/90 由繼承人鄭孟珍、鄭晃蓉、鄭喬文、鄭美麗、鄭志吉、鄭武征繼承保持公同共有 游余瑞芳 1/264 1/264 1/264 1/264 1/264 1/264 1/264 1/264 1/264 游雅苓 17/2376 17/2376 17/2376 17/2376 17/2376 17/2376 17/2376 17/2376 17/2376 游雅玫 17/2376 17/2376 17/2376 17/2376 17/2376 17/2376 17/2376 17/2376 17/2376 游弘志 17/2376 17/2376 17/2376 17/2376 17/2376 17/2376 17/2376 17/2376 17/2376 張世佑 1/126 1/126 1/126 1/126 1/126 1/126 1/126 1/126 1/126 黃俊棋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1/12 由被繼承人黃吉雄處繼承登記取得 白棟峯 1/6 1/6 1/6 白黃阿雪 1/6 1/6 1/6 1/6 1/6 1/6 羅時坤 9088 /13860 9088 /13860 9088 /13860 9088 /13860 9088 /13860 洪茹玉 1/90 1/90 1/90 1/90 1/90 11554 /27720 11554 /27720 11554 /27720 11554 /27720 吳淯霈 3/12 3/12 3/12 3/12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