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設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209號
TCDV,111,訴,3209,20230210,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09號
上 訴 人 緯斯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甫



被 上訴人 徐縉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1年度訴字第3209號返還設備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1/1頁


參考資料
緯斯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斯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