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66號
TCDV,111,訴,3166,2023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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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何雅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何雅亭部分關於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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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