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13號
TCDV,111,訴,3113,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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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113號
原 告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娥
被 告 紀榮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萬1,296元,及自民國99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5月2日起至同年11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自民國99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5日向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76萬8,00 0元並簽訂信用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限自同年4月6日至9 8年4月6日,以每一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借款利息前3期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固定計算、第4期起改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固定計算。借款人如於借款期間未按期 清償本金或付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原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併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併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被 告自94年7月6日起未正常繳款,尚欠本金62萬1,296元及利 息未為清償,依約所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安泰銀行嗣於94 年12月30日將本件對被告之債權及其他從屬權利讓與長鑫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長鑫公司再於99年 4月1日將本件對被告之債權及其他從屬權利讓與伊,伊亦於 同年8月13日向被告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消費借貸契約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訴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借款契約書、債權讓與



聲明書、存證信函及回執、民眾日報公告、貸放明細為證( 見本院卷第13至24、55至57、91至93頁),互核相符。從而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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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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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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