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粘富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志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2月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傅可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