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九十不老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師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公
司股份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236,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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