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81號
原 告 周炳鈊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馬偉桓律師
被 告 張力弘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訴訟進行中已將訴訟標的之事實上處分權出售並移轉予訴外人,為求紛爭一次解決,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