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2號
上 訴 人 李彥霖即吳宇豐
歐珊汶
送達代收人 魏佑蓁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邦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
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