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32號
TCDV,111,訴,1132,202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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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2號
上 訴 人 余邦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彥霖即吳宇豐歐珊汶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32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
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請求被上
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則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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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