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2號
原 告 振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泟江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螢律師
被 告 宇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宗立
訴訟代理人 戴安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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