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4707號
TCDV,111,司繼,4707,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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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707號
聲 請 人 楊宇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 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之7日起 日內補繳,且通知已於112年1月4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及電話紀錄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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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