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李月治
債 務 人 鄭宜玲
相 對 人 林群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 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鄭宜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4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 、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12月1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 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 日起按抵押權人借款利率加4.75%計算之利息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鄭宜玲,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鄭宜玲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申請購屋住宅貸 款共計10,400,000元,清償日為民國105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 135年12月21日止,且自實際撥款日起,前2年按月付息,自 第3年起,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0年6月23日⑵民國110年11月23日即未繳 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9,520,012元及利 息、違約金等。而全部抵押物於110年10月15日因信託財產登 記予相對人林群凱,其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附表、購屋貸款 契約、附表二借款餘額明細表及放款主檔明細、債務人鄭宜 玲之催收通知文件、債務人鄭宜玲、相對人(即所有權人)林 群凱之最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 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區 中清 295 482.00 10000分之578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21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集合住 宅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7層 層次:二層 合計:73.05 陽台:7.44 雨遮:4.00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二樓之2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372.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16(含停車位編號B1-19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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