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131號
TCDV,111,勞訴,131,2023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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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月菊鶴堂本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美辰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12,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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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