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簡上字,111年度,3號
TCDV,111,保險簡上,3,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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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
彭國瑋
李永堃
參加訴訟人 謝喬幃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宜
參加訴訟人 謝喬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喬鈞
被 上訴人 謝達宏
謝靜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秀
被 上訴人 謝靜芬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訴訟標的為上訴人長盛還本終身保險保單(保單編號Z00 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於民國10 8年、109年、110年之生存保險金,108年度每張保單各新臺 幣(下同)2萬元、109年及110年度每張保單各1萬9104元(本 院卷第103頁筆錄),合先敘明。
二、經查:系爭108年度之生存保險金共8萬元,業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30號於111年4月20日判決認 定屬於訴外人謝瑞出之遺產,應按照謝瑞出繼承人應繼分比 例分配取得(見簡字卷第293~305頁判決書,判決書日期誤載 為110年4月20日),然該判決就同樣性質之109年、110年生 存保險金,卻未一併判決分割,且系爭生存保險金之歸屬, 為本件給付保險金訴訟之前提事實,本件尚有應調查之處, 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蔡孟君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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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