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高振輝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賴錦柱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12月21、30日分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1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高振輝 之送達代收人、於112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賴錦柱,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則上訴 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