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205號
TCDV,110,訴,3205,2023022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05號
上 訴 人 黃淑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姜樂靜因110年度訴字
第3205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8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20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