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新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晟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269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固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並
未蓋印上訴人公司大小章,復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68萬6150元【即000000-00000=6861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
補正上訴人公司大小章蓋印之書狀,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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