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96號
原 告 賴佩瑜
劉嘉璇
施凱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孟婷律師
鄭丞寓律師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3月10日下午2時整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2月10日下午2時在 民事第五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 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 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