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17號
TCDV,109,訴,717,2023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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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范志
被 告 楊詩培
楊謹鴻
楊舒婷
張麗華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86號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 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6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因判決確定而終結,有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58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自第243號 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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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