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范志賓
被 告 楊詩培
楊謹鴻
楊舒婷
張麗華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86號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 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6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因判決確定而終結,有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58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自第243號 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