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164號
TCDV,108,訴,3164,2023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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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64號
原 告 陳淑君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
陳俊愷律師
被 告 林景隆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7 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 年度家上字第43號事件卷宗(含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4 號)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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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