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56號
TCDM,112,金簡,56,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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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鉉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6801、18389、18396、18421、18422號)及移送併辦
(111年度偵字第26083、35323、4556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
03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鉉明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鉉明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交予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可能以該金融帳 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且可能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 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在上網瀏覽臉書社群「偏門 工作」詐欺成員所張貼之收購金融帳戶訊息後,基於幫助詐 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與臉書暱稱「Wei We i Chen」聯絡,並約定由賴鉉明交付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每 交付1個帳戶可得新臺幣(下同)12萬元之報酬,嗣賴鉉明 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20時許,在臺北火車站,將其向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 戶)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予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成員,並自該詐欺成員取得2萬元之 報酬後,隨即依該詐欺成員之指示,入住○○○○區○○路○段0 00號6樓之貝斯特旅店住宿至110年12月28日止(期間食宿費 用由詐欺成員支付),以取得尾款之10萬元(惟賴鉉明事後 並未取得10萬元),容任該詐欺成員任意使用帳戶。嗣該詐 欺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 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潘价謙、翁民謹、蔡孟純、黃怜熒、蘇 永欣、許嵐宣、劉歆翎、韋文心、洪怡鈞等人,致其等均陷 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受騙 款項匯款至本案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以掩飾、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案經潘价謙、翁民謹、蔡孟純、黃怜熒、



蘇永欣、許嵐宣、劉歆翎、韋文心、洪怡鈞等人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松山分 局報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 局、彰化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賴鉉明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 白。
 ㈡被害人潘价謙、翁民謹及告訴人蔡孟純、黃怜熒、蘇永欣、 許嵐宣、劉歆翎、韋文心、洪怡鈞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本案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㈣被害人潘价謙提出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匯款申請書(2)回條聯、投資網頁、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手機翻拍照片及報案資料(見111偵16801卷第29、31、33-3 4、29-35、51-53頁)。
 ㈤告訴人黃怜熒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交易 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及報案資料(見111偵18389卷第45-63、4 9、19-68頁)。
 ㈥告訴人蘇永欣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交易 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及報案資料(見111偵18396卷第47-140、 143、23-143頁)。
 ㈦被害人翁民謹提出之交易明細手機翻拍照片、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手機翻拍照片及報案資料(見111偵18421卷第34、35-5 5、15-55頁)。
 ㈧告訴人蔡孟純提出之交易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富邦金融卡影 本、投資平台網頁、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及報案 資料(見111偵18422卷第31、67、69、71-77、47-79頁)。 ㈨告訴許嵐宣提出之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 照片及報案資料(見111偵45563卷第167、168-170、93-94 、101、105、109頁)。
 ㈩告訴人劉歆翎提出之交易明細手機翻拍照片、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手機翻拍照片、投資平台網頁及報案資料(見111偵353 23卷第45、49-59、45-87頁)。 告訴人韋文心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手機翻拍 照片及報案資料(見111偵45563卷第171-175、181、89-90 、95-97、111-121、171-181頁)。 告訴洪怡鈞提出之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 照片及報案資料(見111偵45563卷第163、165-166、91-92 、99、103、107、163-166頁)。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一般洗錢罪。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11年度偵字第26083號、1 11年度偵字第35323號、111年度偵字第45563號移送併辦被 告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被告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由本院併予審理。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幫助取得本案帳戶之詐欺成員,向如附表 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及實行一般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刑之減輕事由:
  1.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上開幫助 一般洗錢犯行,於審判中自白犯行(見金訴卷第88-89、1 69頁),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㈤爰審酌政府機關近年來為遏止犯罪,大力宣導民眾切勿出售 、出借帳戶資料,以免成為犯罪成員之幫兇,新聞媒體亦常 報導犯罪成員利用人頭帳戶作為詐欺等犯罪工具,被告可預 見對方以12萬元之高價收購帳戶,其報酬顯不合理,竟仍貿 然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 )交出,以致流入詐欺成員手中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且被告 所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容任詐欺成員得以快速隱密轉 出詐欺贓款,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增加被害人尋求 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風氣,所 為實值非難;又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詳實供述犯罪過 程,並提出相關資料,態度尚可,然僅與告訴人黃怜熒成立 調解,其餘被害人則未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見金訴卷第8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賴鉉明提供本案帳戶除獲得2萬元 之報酬外,尚獲得免費住宿旅店4晚之利益(即5200元)等 情,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見金訴卷第88頁), 應認被告之犯罪所得為2萬5200元(計算式:20000+5200=25



200),並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款項,係由詐欺正犯予以提領, 無證據證明係在被告實際掌控中,難認被告就所隱匿之財物 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沒收洗錢標的。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 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 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 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仕正、洪國朝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附表】
編 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相關案號 1 被害人 潘价謙 詐欺成員於110年12月21日15時5分許起,以LINE聯絡並佯稱:推薦外匯投資,要依指示下載及匯款云云,致潘价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13時49分許 36萬元 賴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6801號 2 告訴人 黃怜熒 詐欺成員於110年7月22日起,以交友軟體Omi及LINE聯絡並佯稱:要推薦投資虛擬貨幣,要依指示下載及匯款云云,致黃怜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12時47分許 1萬元 賴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8389號 3 告訴人 蘇永欣 詐欺成員於110年12月1日17時6分許起,以YOUTUBE刊登不廣告,及以LINE與蘇永欣聯絡並佯稱:要說明如何賺錢,需依指示下載及匯款云云,致蘇永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13時17分許 10萬元 賴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8396號 4 被害人 翁民謹 詐欺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起,以交友軟體Paktor及LINE聯絡並佯稱:要介紹虛擬貨幣專案,要投資需依指示下載及匯款云云,致翁民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13時25分許 1萬8000元 賴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8421號 5 告訴人 蔡孟純 詐欺成員於110年12月初某日起,以臉書及LINE聯絡並佯稱:可以加入投資做單,要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蔡孟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13時56分許 15萬元 賴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8422號 6 告訴許嵐宣 詐欺成員於110年12月24日21時許起,以LINE與許嵐聯絡並佯稱:可以依指示操作獲利云云,致許嵐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12時36分許 110年12月27日13時11分許 1萬元 1萬7000元 賴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6083號、111年度偵字第45563號 7 告訴人 劉歆翎 詐欺成員於110年12月17日13時許起,以LINE暱稱「林安晴」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可以依指示操作獲利云云,致劉歆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13時0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17日) 2萬元 賴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5323號 8 告訴人 韋文心 詐欺成員於110年12月26日9時30分許起,以LINE暱稱「陳余」、「黃祖賢」、「黃杰」與韋文心聯絡並佯稱:佯稱完成試住員任務即可獲利,但須先匯款云云,致韋文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13時43分許 5萬元 賴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5563號 9 告訴洪怡鈞 詐欺成員於110年12月23日16時23分許起,以LINE暱稱「江昊」、「怡君」、「Lyndon」傳送不實之比特幣投資訊息,可以依指示操作獲利云云,致洪怡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年12月27日13時28分許 1萬元 賴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55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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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