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天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2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天華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天華因精神科相關症狀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入住精 神科急性病房,於8月20日突發急救轉入內科加護病房插入 氣管內管併使用呼吸器,至9月27日成功脫離呼吸器,因意 識狀況仍昏迷插著氣管內管抽痰,至11月1日改置氣切管抽 痰,於同年11月11日出院,目前意識狀態昏迷(GCS:E1VTM 1),無行為能力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111年11月18 日診斷證明書可查,且經本院函詢,被告因缺氧性腦病變住 在護理之家,意識昏迷(GCS:E1VTM1),昏迷指數3分,無 法理解他人語句意思也無法言語,有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11 2年2月7日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確有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 審判之情事,為保障被告訴訟權利,依前開法條規定,應於 其能到庭以前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