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33號
TCDM,112,訴,133,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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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宜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97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宜甫於民國111年9月6日20時43分許 ,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美德醫 療大樓9樓護理站前,因認告訴人林桂香辱罵其「白癡」、 「智障」,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頭部,致告 訴人受有右後頭部挫傷、左手小拇指撕裂傷及輕度腦震盪等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2年2月3日具狀撤回本 案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足 稽(本院卷第29至3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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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