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安宮(原名:龔侶丁)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安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安宮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 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 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 )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本條第 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 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 ,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 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 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
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 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 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 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於法即無不合。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8月確定,則其等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 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 之應執行之刑。查受刑人以陳述意見表表示對本件聲請無意 見(見本院卷第57頁),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 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 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考量在不逾越前述法律 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內部性界限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4日 110年2月24日 110年2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5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62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625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79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17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1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1日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79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17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17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1日 111年5月23日 111年5月23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75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281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85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3140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3140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750號